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7〕47号
被告人沈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龙口路**巷**号。被告人沈某于2015年4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6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在其位于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龙口路**巷**号家中,容留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梁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沈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KTV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辉
检察员:卢丽
2017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共计壹佰贰拾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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