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怀远县淝河乡涡河大桥由南向北行至大桥北侧,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524号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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