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沈某某等人诈骗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高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8年1月11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于200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花苑**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沈高峰、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同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沈高峰、陆某某经事先通谋,在海盐、平湖、三亚等多地的宾馆内利用“哈局”游戏平台虚设赌局,以事先串通、开外挂操纵输赢的方式对参赌人员实施诈赌,共骗得人民币20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陆某某参与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至同月23日,共骗得人民币7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22部、笔记本4本;

2.海盐县公安局到案经过,海盐县公安局下载的全省旅馆住宿人员登记情况、航空进出港情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证人孙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汤某某、徐某某、葛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某、沈高峰、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海盐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舟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供的闲聊平台电子数据、海盐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沈高峰、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设赌局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沈某某、沈高峰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000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陆某某诈骗金额计人民币7300余元,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沈高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陆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水英

检察员:张周洁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沈高峰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16张)、补充证据材料119页。

3.涉案的手机22部、笔记本4本随案移送。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元暂存本院赃款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