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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沈某,男性,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3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养育有四个儿子,现与四个儿子分家后与老伴单独生活。二儿子沈某甲与其妻离婚多年,养育有一女沈某乙已外嫁,现独自一人生活。两父子住所相邻,沈某甲喜好饮酒,酒后经常胡乱言语骂人。其不外出劳作,经常到沈某家吃饭,无钱用时还会伸手向其父母讨要,沈某父子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打架。2019年7月24日9时许,沈某甲拿着两条鱼到其父沈某家,让其母亲徐某某帮助炸煎后独自吃鱼喝酒,期间因口角与沈某发生争执吵骂,后沈某甲从地上捡起砖头砸沈某,沈某使用手中当拐杖用的木棍对沈某甲头部击打一下,导致其头部受伤流血。随后沈某到房后水沟边查看其种植的农作物时,沈某甲又拿砖头来打沈某并扬言要弄死沈某,沈某又用手中的木棍击打沈某甲头部,沈某甲被打伤后摔下路边水沟内死亡。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沈某甲死因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意见为沈某甲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一根;

2.书证:受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徐某某、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辩解: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某甲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沈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非法剥夺其子沈某甲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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