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惠阳区**道**酒吧喝酒,期间趁无人留意,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酒吧**卡座桌面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16.21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12时许,在惠阳区**镇**村**路**号**楼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归案,缴获被盗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频监控、缴获物证等证据。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微

                              检察官助理 曾天丽

                              2020年11月2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