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村民组。2017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去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红色电动车。

二、2018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去到石楼镇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去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浅蓝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7元 );

三、2018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去到石楼镇亚运广场停车场,盗去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粉红色电动车;

四、2018年9月26曰 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去到石楼镇亚运城广场停车场,盗去被害人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电动车。

五、2018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去到石楼镇亚运城广场停车场,盗去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松吉摩卡冰绿色电动车(价值2185元)。

六、2018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去到石楼镇亚运城广场停车场,盗去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橙色电动车偷走(价值为2070元)。同日19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在番禺区大龙街石岗西村牌坊对开路边抓获被告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4张。

3.破案后,缴获作案工具螺丝刀、套筒等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