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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韦某某等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镇**村**屯**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1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房。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智勇,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71********,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周智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3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周智勇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新城春风苑旁边的透浦一路路边菜市场,由被告人韦某某、周智勇负责掩护望风,被告人沈某某伸手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牌nova4e型手机(无法估价)偷走,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00元销赃,赃款平分。

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周智勇先后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9日在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峡南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短信截图、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沈某某、韦某某、周智勇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平面图、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周智勇结伙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周智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均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智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新

检察官:雷群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韦某某、周智勇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1册(附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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