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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拘禁、抢劫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286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甘肃省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2019年8月12日被抓获,8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祖雷,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被害人李某某被女网友以见面为由,骗至南昌县****小区****单元**室的传销窝点。在窝点大主任常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被告人沈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李某某以威胁、殴打等方式进行“抖包”,将李某某的手机、身份证、现金人民币800元等物品被扣押。之后几日,李某某被常某某、陈某某等人威逼说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密码,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的人民币4万余元被该传销组织成员转走。至2018 年9月27日,李某某才被民警解救,其被控制在**小区****单元**室的时间长达七日。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抢劫罪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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