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塘**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洋**小区**栋**。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月14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昵称叫“欢乐谷”的微信好友邀请进入“棋盟”APP内的“百度壹园”联盟,被发展为95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5%);通过昵称叫“浅先生”的微信好友邀请进入“棋盟”APP内的“神鹰壹毛”联盟,被发展为95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5%)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同其他参赌人员相互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级代理和参赌人员,并使用沈某甲、沈某乙(另案处理)及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接受下级代理和参赌人员的赌博投注资金,提供上下分结算服务。为便于随时为其发展的代理和参赌人员上下分,被告人沈某某聘请被告人沈某甲作为其财务,于2020年1月至6月期间专职为上述人员进行上下分资金转账。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和参赌人员3人,接受投注共计3675582元。被告人沈某某、沈某甲非法获利分别为十万余元、四万余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沈某甲主动向福建省诏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次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押解回梁某;同年8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在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司法所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15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押解回梁某。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沈某甲向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
5.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或财务人员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次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建议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6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的缓刑部分,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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