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769号
被告人沈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镇**街道**组。被告人沈某曾因诈骗,于2007年9月21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诈骗,于2009年3月6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吸毒,于2010年2月8日被原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原江苏省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原江苏省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沈某至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纽斯温泉”二楼休息区,趁被害人彭某某熟睡之际,采取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彭某某放置在身旁桌子上价值人民币2460元的“OPPO”牌reno3Pro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OPPO”牌reno3Pro手机1部(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沈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游洪升
检察官助理 陈清逸
2020年12月9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沈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82978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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