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45号
被告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桥**号。2010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以自己的支付宝不能使用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支付宝账号以及支付密码使用,在被害人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等账户中偷转出共计人民币27 000元左右予以套现等。2019年11月13日,在被害人李某某的追讨下,被告人沈某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 000元。
被告人沈某于2020年7月9日凌晨0时30分许在台州市椒江区**路**号台州**洗浴休闲会所**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清单、手机截图、银行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赔,酌情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均成
2020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现被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5.电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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