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1〕223号
被告人沈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工,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村**号。2011年12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4年6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2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9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月2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沈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南浔区千金镇菱新公路千金唐铭纺织厂路段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浙E*****小型面包车、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苏E*****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沈某驾车逃逸。交警抓获被告人沈某后,于当日21时19分对被告人沈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后于21时33分许将被告人沈某带至千金镇医院抽取血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损失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姚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逆向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发生事故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 洁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