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沈加兴,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被告人沈加兴曾因盗窃,于1999年9月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加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加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沈加兴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东门,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苏J****汽车副驾驶座一黑色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九五之尊牌硬壳细支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200元)、500元面值哈鑫牛肉购物卡4张、500元面值永辉超市购物卡3张、1000元面值金鹰购物卡6张、500元面值旺盛食品蛋糕卡1张。上述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沈加兴于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其人民币7000元及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扣押的购物卡等物证;
2.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加兴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加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加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沈加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加兴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加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红
检察官助理:唐轲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加兴现被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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