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小区保安亭旁,偷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闽B*****轿车后排位置上的两条中华香烟和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余元。经鉴定,两条中华香烟认定价格为840元。
2、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馆内,偷走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一条牡丹牌香烟。经鉴定,一条牡丹牌香烟认定价格为210元。
3、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河兴街229号华悦酒楼门口附近,偷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闽B*****车内的现金250余元和6包利群香烟。经鉴定,6包香烟认定价格为84元。
4、2019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酒店附近,偷走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水果摊帐篷内现金360余元。
5、2019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街**市场,偷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经营的海鲜摊抽屉内的现金1500余元。
2019年11月7日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红绿灯附近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沈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批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林某某海鲜摊、王某某轿车附近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沈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44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404元,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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