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404号
被告人沈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号**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沈某通过微信、闲聊等软件建立聊天群纠集赌客后,组织赌客进入其在“**”软件开设的亲友圈房间内进行麻将或斗地主赌博,被告人沈某以每局抽取人民币3元、5元或1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经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沈某利用上述方式抽头渔利数额逾人民币4,000元;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9月2日,其开设的“**”亲友圈内赌客赢取的分数累计达498,711分,折算为赌资后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9万余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唐某甲、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唐某乙、闵某某的证言、微信和闲聊软件截屏、“**”截屏,证实被告人沈某通过微信和闲聊软件建立聊天群召集赌客后,通过“**”软件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相关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沈某建立的“**”亲友圈的成员信息、游戏数据、房卡购买记录等,以及其通过微信和闲聊软件抽头渔利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唐某甲、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唐某乙、闵某某因利用“**”软件进行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沈某处扣押其移动电话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到案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沈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松
检察官助理:王彧
2020年4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沈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二册、被告人供述一份、情况说明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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