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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油诈骗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811号

被告人沈某油,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1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油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5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2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沈某油在与被害人许某某交往期间,多次以购买商品房需要支付定金、自己做工地需要发工资、做工程需要给领导送礼等为由,在本市集美区灌口镇、同安区骗得被害人许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90800元。

2019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油在本市同安区朝元村西池96-101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油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牌iphone8X手机、“苹果”牌iphone7 Plus手机、平安银行信用卡等物证;

2.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微信支付宝转账详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平安信用卡电子账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纪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油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0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油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油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4.“苹果”牌iphone8X手机、“苹果”牌iphone7 Plus手机各一部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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