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小区**号。因赌博,于2020年3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多次虚构购买手机零配件、投资入股手机零配件商铺可以获得分红等事由,骗得被害人阮某某先后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209393元。
2.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多次虚构购买手机零配件、投资入股手机零配件商铺可以获得分红等事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先后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396554元。
3.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多次虚构投资加油站、海南木材厂可以获得分红等事由,骗得被害人楼某某先后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36700元。
被告人沈某某将上述骗得的钱款均用于日常开销和网络赌博。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证明、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阮某某、王某某、楼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沈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264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7月2日
附:
(一)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13页。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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