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0219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足疗店(户籍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村**乡**号**村**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20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夺罪、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2020年7月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偷开机动车2020年7月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诈骗2020年7月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巴汉图村巴汉图社盗走两只金毛犬,12时许将两只金毛犬送至薛家湾镇北苑西区恋它吧宠物生活馆,在馆内盗窃现金410元,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30元,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2840元。
2020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康乐小区净果成人用品店内盗走成人用品一件,被盗物品价值60元。
2020年7月6日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鑫凯盛小区盗走一只白色萨摩耶犬,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70元。
被告人沈某某盗窃作案4起,涉案总金额人民币4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抢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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