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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2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6月至8月期间,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内外四次实施扒窃,扒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233元,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6月5日1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外的天桥处,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从其身后随身携带的双肩包的侧边口袋内扒窃一部价值人民币1233元的OPPO Reno2手机后逃逸,销赃获现金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7月2日11时许,在本市渝中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外的人行步道处,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从其身后随身携带的双肩包的侧边口袋内扒窃一部苹果6S手机后逃逸。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7月6日11时许,在本市渝中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1号楼的扶梯上,趁被害人邱某某不备,从其身后随身携带的双肩包的侧边口袋内扒窃一部苹果XR手机后逃逸。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8月5日14时许,在本市渝中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旁一车库附近,趁被害人吉某某不备,从其身后随身携带的双肩包的侧边口袋内扒窃一部华为NOVA手机后逃逸。

2020年6月5日18时左右,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渝中区南区公园路路口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的OPPO手机、华为NOVA手机已被侦查机关追回,从沈某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邱某某、吉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虹

检察官助理:余  杨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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