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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2018年9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沈某某从姚某某、“小黄”(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取百家乐赌盘的账号密码后,提供给高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沈某某从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取百家乐赌盘的账号密码后,提供给胡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出院记录、离婚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854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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