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沈业垚,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区**镇**村**号。被告人沈业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业垚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沈业垚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业垚,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10月间, 被告人沈业垚使用假名字, 以做童裤生意为由, 与被害人朱某甲、于某某、陆某某、蔡某某、陆某某等人口头约定开展童裤购销合作,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口头承诺将销售童裤所得来支付货款等方式, 从被害人处骗取童裤成品或加工费, 后以资金短缺等借口拖欠货款,后逃匿,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417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欠条、记账本、送货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人口信息等;
2.证人柏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陆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沈业垚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业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万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业垚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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