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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沃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沃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60********,达斡尔族,初中文化,职业: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开发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养殖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未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雁公安分局逮捕;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9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雁公安分局于2020年1月16日对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调查,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沃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沃某某从史某某处购买位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养殖场。2016年至2017年期间,沃某某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指使宋某某等人对养殖场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并修建赛马场跑道、观礼台等设施,非法占用林地、牧草地共计50.75亩。

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林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国有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所占用林地和牧草地已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和牧草地彻底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沃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沃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沃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17日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琦琴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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