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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沃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铜陵市义安区************号。200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原铜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3月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沃某某酒后驾驶电动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至东联镇水浒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查纠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新日牌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书证;2.光盘一张;3.被告人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安

检察官助理:裴阳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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