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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沂源县某某管业有限公司、郑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单位沂源县**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实际控制经营人为郑某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29月5日,公司注册地址为沂源县**镇**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23******。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3231967********,沂源县**管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沂源县**镇**村,系被告人郑某某之妻。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28281965********,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家庭住址为沂源县**镇**村**号,系沂源县**管业有限公司**控制经营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春来,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沂源县**管业有限公司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有关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用于归还其他个人欠款,于2016年4月份和11月份,先后以其实际经营控制的沂源县**管业有限公司和个人名义,通过伪造经济购销合同和虚假保证的方式,三次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骗取贷款和票据承兑1045万元后,并未将该款项用于申请承兑和贷款时承诺的个人和公司实际经营,贷款合同到期并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执行后,被告单位沂源县**管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仍拒不归还银行款项,最终导致银行损失427.5万元(其中被告单位沂源县**管业有限公司骗取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380万元损失,被告人郑某某个人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47.5万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传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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