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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汶某甲、汶某乙、韩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汶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9********,汉族,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汶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7********,汉族,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于2020年6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6********,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雍川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汶某甲、汶某乙、韩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小区的钞某某被人拉入大浪岭南游资易信群,后该人(身份不明)又向钞某某推荐一款 “GAVIBC”的手机APP,钞某某通过该APP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621666800000208****)向其提供的卡号为中国农业银行张会梓(62282705864249****)、中国建设银行韩某某(621081415000252****)、中国农业银行李某某(62133609799055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王某某(622180221000151****)共转账75613元,后钞某某发现钱无法提现。

经侦查,自2020年以来,被告人汶某甲为非法获利,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3张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绑定手机),以每张1000元价格卖给收卡人。经汶某甲哥哥汶某乙介绍,被告人韩某某用自己身份证办理3张银行卡卖给汶某甲。被告人韩某某介绍其姨家表哥张某某办理4张银行卡卖给汶某甲,该7张银行卡中的5张被汶某甲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卖给同一个收卡人。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检索,韩某某建设银行卡6210814150002522082交易明细中,目前已查实的案件有10起,涉案金额1793148.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汶某甲、汶某乙、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钞某某等的证言;3、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汶某甲、汶某乙、韩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0月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汶某甲、韩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汶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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