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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汶某某挪用资金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汶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系蔡家坡经济开发区**********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现住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被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汶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30日起,被告人汶某某利用**********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漏洞及其担任该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多次在“快乐网”、“富华彩票”网站进行网络赌博,经陕西宝鸡华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截止2019年5月6日,涉嫌挪用**********公司资金15317351.82元,造成**********公司资金亏空1035680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iphone7Plus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陕西宝鸡华强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汶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树芳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汶某某现羁押于岐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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