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99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石鼓路打石二路路段时,遇前方执勤民警设卡查车,遂提前靠边将车开上人行道,随即被民警查获,当场呼气酒精检测为159mg/100ml,随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汪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4.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抽血登记表,证人秦某、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 及查获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燕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王某,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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