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汪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捕前住遵义市新蒲新区**家园附近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小区**栋贴广告途中,发现被害人刘某甲位于该栋楼正在装修的**室房屋门未关,将刘放在次卧的3圈汉光牌电线盗走。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价值1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电线销售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及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另有多次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 陈手千
检 察 官 夏 天
检 察 官 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 周 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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