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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租住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7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余姚村大袁依马湾巷子里,以人民币210元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粉末(冰毒)1小包卖给魏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魏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19克)和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克),从汪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净重0.61克)。经称量,上述查获的片剂、晶体粉末共计净重0.8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片剂、晶体粉末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讯记录截图、检定证书等书证;3.搜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视频、照片;4.毒品检验鉴定书;5.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贩卖,所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8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英

2021年02月0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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