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汪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昌平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存盼,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周口市**镇**村**号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赵存盼、赵某某、王某某、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北京市先后成立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负责公司运作、财务以及员工培训,安排被告人赵存盼负责协助管理公司、收发货、质监等工作,招聘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等人充当业务员,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活动。在此期间,汪某等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代加工钻石画广告,以高额加工费为诱饵,虚构该公司有大量的海外贸易订单,从而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与其签订代加工合同,并以提供原料需要保证金为由,收取各被害人2000-2800元不等的保证金。在被害人完成加工后,汪某、赵存盼等人又编造各种理由不支付加工费,以违约为由不退还保证金,从而达到骗取保证金的目的。在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等人利用上述手段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中通快递代收保证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共计246万余元。被告人赵存盼利用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被害人共计143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参与作案42次,涉案金额为10.8万元,获利为2.3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作案43次,涉案金额为9.32万元,获利为1.6万元。
被告人韦某某参与作案37次,涉案金额为8.06万元,获利为2.03万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汪某、赵存盼、赵某乙、王某某、韦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钻石画、手机等物证;
2.书证:中通快递代收款并转账的证明情况、抓获经过、业务统计表、银行资金明细、微信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施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赵存盼、赵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封存笔录;
7.电子数据:对电脑硬盘、手机的检验报告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赵存盼、赵某某、王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汪某、赵存盼数额特别巨大,赵某某、王某某、韦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赵存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汪某、赵存盼、赵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波
检察官助理:梁丽莉
检察官助理:夏 露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赵存盼、赵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光盘2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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