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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谯东抢夺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49号

被告人汪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9********,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铜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2年8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谯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铜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2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谯东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谯东至本市白某某鹤龙街广云路与白云三线路口西南侧人行道,趁途经此处的吴某某不备之机,抢得吴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上述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9951.14元。

被告人汪某、谯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前科材料、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谯东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谯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谯东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谯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从宽处理。汪某、谯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汪某、谯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对汪某、谯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谯东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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