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汉阳区**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2020年11月27日将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负一楼停车场被公安民警依法抓获,公安民警现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颗、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随后,公安民警又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期**栋**室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1袋、甲基苯丙胺2袋。经称量,前述毒品共净重75.09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前述毒品样本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毒品等物证照片;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毒品扣押清单、毒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犯罪记录查询、尿检检测结果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5.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松恩

检察官助理:金  环

2020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涉案毒品、被告人汪某某持有的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4500元均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