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乡**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4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5月1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晚,被告人汪某某至本县**乡**村**街**工作室,盗窃工作室内希芸牌系列化妆品和希芸牌化妆包(内含整套化妆品),共计46类、90单件,价值人民币30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19)1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强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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