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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以出售口罩骗取被害人吕某某货款73000元。被害人吕某某在多次催促发货未果后与被告人汪某某失去联系,遂报案。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具有一次劣迹、诈骗金额73000元、坦白、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的量刑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前罪六个月有期徒刑并罚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75页,散页1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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