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汪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份,被告人汪某以合伙开汽车美容店的名义,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7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另7万元用于个人开支花费。后在王某某询问开店具体事宜时,汪某为稳住王某某,对王某某称正在找店面,并给了6万元谎称系卖轮胎所赚的钱,继续取得王某某的信任。
2015年3月份,被告人汪某以合伙入股做黟县石林工程的名义,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4.1万元,收到款项后并未用于实际用途,而是归还个人债务。
2.2015年6月份前后,被告人汪某因欠李某某等人借款,便编造上海朋友小孩上大学需要请酒等理由,从休宁桃花源酒业有限公司江某某处骗取大量“桃源坊”白酒、“徽风和畅”黟酒,其中6件15年年份“徽风和畅”黟酒用于抵给李某某作为归还借款利息用途;5件5年年份“桃源坊”白酒寄送至宣城陈某某处作送礼用途;5件5年年份“桃源坊”白酒、10件15年年份“徽风和畅”黟酒用于**园林有限公司作为招待使用;2件15年年份“徽风和畅”黔酒、10件12年年份“徽风和畅”黟酒运往上海作送礼用途;2件15年年份“徽风和畅”黟酒用于家庭招待。经估价,上述白酒价值47400元。
3.2016年1月份前后,被告人汪某因欠担保公司孙某某高息借款,被其数次催要借款。后汪某编造其亲戚结婚需要用酒等理由,在支付500元定金后,从在**路**号经营口子窖老店的被害人程某某处骗取20件5年年份口子窖酒、5件6年年份的口子窖酒,后抵给孙某某作为归还借款利息用途;另从程某某处骗取了84瓶5年年份口子窖酒、36瓶6年年份口子窖酒、24瓶10年年份口子窖酒用于个人招待。经估价,上述白酒价值总计38016元。
2016年后,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江某某等人数次联系被告人汪某要求还款,汪某逃匿致使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孙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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