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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汪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婺源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90********,汉族,大学文化,黄山**物流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庙**号**幢**室。被告人汪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汪某在黄山**物流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工作期间,因参与网络赌博,输钱较多,便先后以和他人共同出资做电缆线生意、利润共分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徐某某、叶某乙、钱某甲、吴某乙资金共计人民币305480元,所得款被其用于偿还欠债、网络赌博、个人日常开支等方面。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汪某找到被害人吴某甲,虚构**国际城工地电缆线采购生意事实,让吴某甲投资合作,承诺待电缆线进场后五日内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利润。吴某甲信以为真,于7月23日通过建行手机银行向被告人汪某转账人民币58000元,汪某得款后用于赌博、还债等开支。后吴某甲因本息一直未得到,向其多次催讨,汪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直至案时仍未归还。

2.2019年8月底,被告人汪某以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6000元。

3.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汪某以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叶某乙人民币93580元。

4.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汪某以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某乙人民币77900元,后经钱某乙多次催讨,汪某归还了钱某乙人民币20000元。

5.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汪某以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的父亲汪**代其退赔了所有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的户籍证明、协议、收条、电缆采购一览表、银行资金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甲、徐某某、叶某乙等陈述;

3.证人叶某甲、郑某某证言;

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汪鹏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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