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700号
被告人汪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座**,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村**村**号。2012年3月15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8年6月因危险驾驶被本院不予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被告人汪某、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有债务纠纷,自2017年10月起,被告人汪某、杨某某多次采取尾随、拦截、辱骂、殴打等方式向周某甲及其家属讨债。周某甲及其家属多次报警,民警告知汪某、杨某某不可有过激行为,如果协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诉讼。汪某、杨某某经民警批评制止后,仍对周某甲及其家属实施殴打、辱骂、恐吓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汪某和杨某某以周某甲躲起来不还债为由到周某甲姑姑周某乙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进行威胁、恐吓。周某乙报警。经民警到达现场进行批评制止后,汪某、杨某某承诺会找周某甲自行协商债务纠纷,之后离开周某乙家。
2)2018年11月1日晚,被告人汪某和杨某某又纠集多人来到周某乙家。汪某、杨某某认为周某乙未积极配合让周某甲出来还债,便采取扇耳光、脚踹头的方式暴力殴打周某乙夫妇(老年人),汪某还两次将周某甲两岁的女儿高高举起摔在沙发上。期间,汪某还用凳子砸坏周某乙家的电视、家具等财物。
3)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汪某、杨某某在武汉市关南园万科城小区找到周某甲并殴打周某甲逼其还债。
4)2019年元旦期间,汪某、杨某某为逼迫周某甲还债,让周某甲和自己一起居住在南昌市地中海阳光大酒店多日。期间汪某、杨某某一直尾随周某甲,并两次在夜间将周某甲带至荒无人烟的西山附近让其在低温夜晚脱去外套吹风淋雨进行威胁、侮辱、恐吓。
5)2019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汪某和杨某某在西湖区朝阳洲中路古月修理厂内和周某甲协商还债时又随意殴打周某甲及其女朋友谷某某,致谷某某轻微伤。
被告人汪某、杨某某为讨得周某甲对外债权,还伙同周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到周某甲的债务人董某某公司进行纠缠、滋扰。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1日晚,为了让董某某出来还周某甲的债,被告人汪某和周某甲来到董某某位于南昌市新溪桥的公司外墙上用红油漆喷“董某某还钱”的大字影响他人公司正常经营。
2)2018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杨某某纠集多人与周某甲一同来到董某某位于南昌市新溪桥的公司里随意翻看、扔丢公司货物,并扬言烧毁货物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因杨某某纠集来的人员对货物客户信息进行随意拍照,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制止时,遭到其殴打。
3)2018年4月,被告人汪某、杨某某与周某甲经商量后,决定到董某某位于杭州的公司讨要债务。杨某某将其车行内的一輛保时捷借给汪某、周某甲二人使用。汪某、周某甲二人开车来到董某某位于杭州的公司,随意拦截、跟踪董某某,并欲将其带回南昌,后经董某某公司员工报警后,二人才离开董某某公司。
2.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汪某和杨某某将患病的父母带到周某乙家,强行让其在周某乙家居住。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汪某、杨某某向周某乙、刘某某夫妇提出,由其拿出100万元替周某甲还债。周某乙、刘某某明确表示无力帮周某甲还债,且自己也不清楚周某甲与汪某、杨某某之间债务纠纷问题,周某甲的债务由周某甲自己负责。之后,汪某、杨某某多次到周某乙家中,逼周某乙夫妇拿出钱款,并称其不替周某甲还款,其父母会一直住在周某乙家。期间,杨某某当着刘某某、周某乙的面,逼迫自己父母死在周某乙家。周某乙刘某某因害怕杨某某父母一直住在自己家中不离开,并怕其在自己家中出事,同时为了摆脱汪某、杨某某不断的上门滋扰,被迫同意给汪某、杨某某五十万元。2018年11月14日刘某某给汪某转款50万。汪某、杨某某将该款用于归还二人对外欠款。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汪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转账记录、报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周某乙、刘某某、周某甲等人陈述;
被告人汪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杨某某随意殴打、恐吓、辱骂、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汪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他人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二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二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共同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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