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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某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荣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在重庆市荣某城区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汪某某来到荣某区昌元街道东升路5号小区楼下,采取剪线搭线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曹某某的一辆牌照为渝AT****的蓝绿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780元;

2.2020年8月19日凌晨5、6时许,汪某某来到荣某区**小区旁边安置房内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小区的**幢**单元**-**房屋大门未关,遂乘人不备进入该房屋,窃取了被害人黄某甲两部三星手机,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

3.2020年8月28日8时许,汪某某来到荣某区**小区**幢**-**,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屋,窃取了被害人谢某某手机一部、紫云烟三包、汽车钥匙一把。紫云烟已被汪某某吸食,手机被汪某某以几十元的价格销赃;

4.2020年8月29日凌晨,汪某某来到荣某区**小区**单元**-**,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屋,窃取了被害人黄某乙的挎包一个,挎包内有现金4600元、汽车钥匙一把。 

5.2020年9月5日凌晨3时许,汪某某来到荣某区**大厦**幢**单元**-**,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屋,窃取了被害人唐某某三个挎包和vivox9sl手机一部,挎包内有两串钥匙,窃取了被害人卢某某oppoR11S手机一部。作案后,汪某某在该小区一辆三轮车上睡觉,被前来寻找被盗物品的唐某某发现并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到汪某某作案使用的工具以及被盗的挎包、手机等物品。经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518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402元。此次被盗的手机、挎包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皮包3个、疑似开锁工具4盒、扳手1把、手电筒一个等(详见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黄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追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玉彬

检察官助理 李欣燕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逮捕羁押在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7张、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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