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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武某盗窃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汪武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武某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07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违法行为,于2007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07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10年12月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汪武某HIV-1抗体呈阳性而被所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于2016年6月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于2020年3月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汪武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汪武某在本市贵池区大润发超市一楼储物柜旁,盗窃被害人朱某甲斜挎包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2019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汪武某在本市贵池区大润发超市北门入口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双肩背包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900余元。

3.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汪武某在本市贵池区翠微西路秀山门公交站牌处,盗窃被害人朱某乙斜挎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及社保卡、身份证等物品。 

4.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汪武某在本市贵池区大润发超市一楼储物柜旁,盗窃被害人江某某手推购物车内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660元及小米Redmi Note7手机一部。后江某某发现手提包被盗,遂同其女儿柯某某追赶汪武某,并在新西街梦金园珠宝店门前将汪武某抓获。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小米Redmi Note7手机价值568元。

5.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汪武某在本市贵池区杏花村大道百信医院公交车站牌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斜挎包内现金5000余元。王某某发现被盗后,抓住汪武某衣服要求其将盗窃的现金予以归还。后汪武某从裤子口袋内取出800元给王某某,并趁王某某查看钱包之际,迅速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汪武某共盗窃五次,盗窃数额共计7728元。

被告人汪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柯某某、汪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江某某、朱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汪武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武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武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赫伯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武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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