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肥西县**旅游开发区**村**村民组。被告人汪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时7分许,被告人汪某驾驶经检验行驶系、防护装置、反光标识不合格的,号牌为“苏BD****”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牌为“苏B****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沿23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庞杨路路口处时,因疲劳驾驶,追尾撞击前方同车道内等候信号灯放行的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小型普通客车再与前方等候信号灯的分别由王某某、冯某某、赵某某驾驶的车辆连环相撞。该小型普通客车被肇事车辆及前方车辆挤压变形,致被害人李某某及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客被害人马某某、姚某某死亡,被害人桂某某受伤,以及上述车辆受损。
经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汪某打电话向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桂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技术状况、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3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飞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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