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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4〕36号

被告人汪某甲,又名李某甲,男,生于1946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61946********,汉族,初识字,家住宁强县******组,农民。1996年10月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月20日被减刑释放。2013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左右,被告人汪某甲从广坪镇**村李某乙(已逝世)处得到一支火枪,于2008年左右从广坪镇**村汪某乙(已逝世)处得到一支火枪,后汪某甲将该两支火枪的击发装置、枪托进行改装,后将改好装的两支火枪存放于自己家中,用来看护庄稼。2013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汪某甲非法制造的两支火枪均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2014年5月 8日

附:1、案卷二册;

2、证据材料八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被告人汪某甲现居住在宁强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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