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汪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鄂城区**镇**村**号。2012年4月因吸毒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7月30日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8月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甲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采取微信、短信、电话联系和微信转账、现金收款及零包贩卖的方式,先后向吸毒人员冯某某、沈某某出售甲基本苯丙胺类毒品4次,并被查获毒品25.536克。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15日15时许,冯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汪某甲的朋友王某某(另案)购买两百元钱的毒品,王某某安排被告人汪某甲送毒品到清泉镇威尼斯酒店门口交易,被告人汪某甲收到人民币200元现金后,出售“麻果”2颗、“冰毒”一小袋。
2、2017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甲与冯某某电话联系出售“冰毒”、“麻果”甲基本苯丙胺类毒品,并收取冯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在威尼斯酒店门口交易,出售“麻果”2颗、“冰毒”一小袋,并叫车送至巴河镇巴驿街。
3、2017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甲与冯某某短信联系出售“冰毒”、“麻果”甲基本苯丙胺类毒品,在威尼斯酒店十二楼交易,收取冯某某人民币600元,出售“麻果”5颗,净重0.477克;“冰毒”一小袋,净重1.033克,被民警现场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汪某甲入住的威尼斯酒店1327号房间查获“冰毒”1袋净重14.414克;“麻果”31颗,净重2.952克。
4、2019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甲与沈某某微信联系出售“冰毒”、“麻果”甲基本苯丙胺类毒品,在浠散公路红莲部队出口处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查获“麻果”4颗净重0.25克“冰毒”一袋净重6.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沈某某、叶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冯某某、汪某乙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4.检验报告鉴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明知是毒品,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磊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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