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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区**号)。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汪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汪某甲作为南京**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员,至本市鼓楼区**路**号**装饰城**号被害人宗某某经营的南京市鼓楼区**机电经营部采购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17410元电缆时,先与宗某某协商好刷卡20000元,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多刷的2590元退给汪某甲,后汪某甲持POS机刷其单位的招商银行信用卡10000元,将一式两联的信用卡刷卡凭证撕成两份,交给该经营部员工薛某某,致使薛某某误以为已经刷卡20000元,后汪某甲将购买的电缆拉走。

2019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在本市栖霞区燕平园4幢楼下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南京**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现金1万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售发货单、POS机签购单、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刷卡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55103****;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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