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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诈骗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Z4253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5********,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原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石料厂(下称**石料厂)负责人,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第**村**号,住安徽省巢湖市**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展全市“关小”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向辖区内被关停企业的职工发放补助资金。2016年初,被告人汪某甲在明知该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关停企业员工的情况下,虚构柳某某为**石料厂员工的事实,向巢湖市苏湾镇人民政府申领补助资金,骗取中央补助资金人民币12292.2元,用于日常开销。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汪某甲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柳某某、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小敏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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