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1〕467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汪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六七月份,被告人汪某甲明知无还款能力,为玩游戏挥霍,编造帮其父亲借钱买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庄某某共计人民币44676元。案发前,被告人汪某甲父亲汪某乙帮忙退还共计人民币18000元,其个人退还人民币2350元。案发后,其父亲汪某乙退还人民币21120元,并约定余款于2021年4月11日前还清,得到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微信交易截图、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胜勇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通过政法一体化系统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3.手机暂扣在温州市物证监管中心;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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