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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休宁县**村**组**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底,被告人汪某甲利用自己是顺丰公司快递员的身份和工作便利,虚构顺丰公司有内部优惠活动,可以充值抵扣或充值赠送优惠券,优惠券使用完还能返还全额充值金额的事实,共骗取22名客户钱款累计达78309元。具体被害人及被骗数额如下:方某乙7000元、汪某乙6200元、洪某甲14000元、汪某丙9500元、王某某1700元、张某某3971元、洪某乙4916元、沈某某7780元、徐某某3000元、程某甲783元、程某乙700元、程某丙1500元、左某某1500元、刘某某6586元、邢某某1200元、李某某1453元、赵某某814元、汪某丁1386元、韩某某1000元、汪某戊520元、丁某某1600元、程某丁1200元。汪某甲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在网络捕鱼游戏中挥霍。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汪某甲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赔了所有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方某甲、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方某乙、洪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高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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