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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汪某甲,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不起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汪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该组织无任何产品,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组成“五级三阶制”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经查实,被告人汪某甲多次拉人头发展下线,已升至该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层级,并在该传销组织中以教育总管等身份进行领导、管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三十余人,层级在十级以上。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汪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购买份额的方式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雄

检察官助理:汪  亚

(院印)

2020年4月30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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