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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盗窃案)_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27日汪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汪某甲于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汪某甲以40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的周某某的白色豪爵摩托车,经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21元

2020年7月3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到商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塘坝广场公交站对面巷道的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3人共有房屋的一楼停放摩托车的楼道内,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汪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黑色五羊本田喜鲨125踏板摩托车盗走并藏匿于老矿产公司院内,经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7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商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郭某某、汪某丙、丁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汪某乙、周某某陈述;被告人汪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782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8741元的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某甲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汪某甲于2015年1月27日曾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过刑罚,2017年8月18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建议对汪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南莉

检察官助理:翟梅竹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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