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汪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9日1时25分许,被告人汪某甲在无为市**镇**商务宾馆附近巷内发现被害人汪某乙停放的一辆白色奥迪A6轿车(皖BA****)副驾驶车窗未关,遂用手伸进车窗将副驾驶的车门打开,随后将副驾驶坐位上的女式背包拿出,将背包内钱包里人民币800元(以下皆为人民币)拿走,后将背包、钱包及背包内物品扔在车辆附近一垃圾桶旁。
2.2020年3月6日晚 11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在无为市**镇**小区附近发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轿车(皖BJ****)副驾驶位置车窗未关,遂伸手将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钱包拿出,拿走包内4000元,后将钱包放回车内。
3.2020年4月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甲在无为市**镇**大厦的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大众朗逸轿车(皖BZ****)副驾驶车窗未关,遂伸手将副驾驶座位下一黑色手提包拿出,将黑色手提包内粉色钱包里480元拿走,后将手提包和钱包放回车内。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汪某甲在无为市无城镇绣溪公园内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蒋某某、汪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春生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在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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