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五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杨村桥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汪某甲明知建德市杨村桥镇**村“**”山场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杨村桥镇**村七组,但因家中建房需要,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告知村集体的情况下,独自携带柴刀和斧头,步行至“**”山场砍伐杉木11根。
经鉴定,“**”山场被砍伐的杉木11根,计立木蓄积为3.172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砍伐林木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人汪某乙、汪某丙、方某某、汪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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